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22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连双鹏与黄威、严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双鹏,黄威,严钦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1674号原告:连双鹏,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贞,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黄威,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严钦梅,女,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连双鹏与被告黄威、严钦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双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威、严钦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连双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黄威、严钦梅共同偿还借款4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7日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事实和理由:黄威于2016年3月25日、2016年5月25日因资金周转困难分两次向其共借款45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上述事实有黄威出具的借款两份为凭。此后,经其催讨,黄威未还分文。严钦梅系黄威的妻子,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严钦梅与黄威共同承担偿还责任。黄威、严钦梅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经审理查明,连双鹏、严钦梅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黄威于2016年3月25日、5月25日因资金周转困难分两次向连双鹏共借款45000元,并由黄威分别书写了内容为“兹黄威(350322198610055318)因资金周转,向连双鹏借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其中壹万元由吕海容转账,壹万伍仟元由连志金转账,以上为无利息借款”和“兹黄威(350322198610055318)因资金周转,向连双鹏借款人民币现金贰万元整(¥20000.00),以上为无利息借款”的借条各一份交连双鹏收执为凭。此后,经连双鹏催讨,黄威未还分文。因索款无着,连双鹏于2017年3月7日诉至本院请求处理。上述事实,有连双鹏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二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连双鹏与黄威之间形成的自然人间民间借贷关系,当事人缔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连双鹏已依约将借款45000元交付给黄威,黄威未按约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连双鹏关于要求黄威偿还借款45000元并支付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有理,予以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严钦梅应负有与黄威共同偿还的民事责任。故连双鹏要求严钦梅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亦有理,也应予以支持。黄威、严钦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黄威、严钦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给连双鹏借款4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黄威、严钦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少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倩附: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