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田美晨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美晨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28刑初4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美晨,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安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安新县,2016年12月13日被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美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美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1月29日2时许,被告人田美晨驾驶冀J×××××号小型越野车沿高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高阳县蒲口加油站路段,驶入逆向,与行人常某2发生碰撞,致常某2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田美晨驾车驶离现场。经高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田美晨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常某2无责任。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田美晨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田美晨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供认,未发表辩护意见,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9日2时许,被告人田美晨驾驶冀J×××××号小型越野车沿高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高阳县蒲口加油站路段,驶入逆向,与行人常某2发生碰撞,致常某2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田美晨驾车驶离现场。经高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田美晨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常某2无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田美晨赔偿被害人常某2家属经济损失共计53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田美晨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主要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田美晨供述,2016年11月29日2点左右,其沿高安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高阳县蒲口加油站处时,有点犯困,走了神,突然就看见有一个人影由西向东走,其就点了一脚刹车,向左打方向盘,结果没有躲过去,车的右前方就把那个人撞出去了,在撞人后其又向右打方向,结果车就撞到了公路东侧的电线杆,撞了电线杆后车刹不住了,继续向北行驶了大约500米左右才停下车,其下了车后吓坏了,待了一会儿其步行着往回走,走到蒲口加油站处看见在公路的西侧有一个人趴在公路上,头部流了血,其就打电话叫了救护车,怕挨打就向南走了大约100来米远,然后其就打电话报了警,120救护车到了现场,其就回了现场。2、证人常某1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9日3点左右,常某2说去别的村流动厨房上帮忙干活,后来听别人说常某2在蒲口加油站被车撞了,其到医院后常某2已经死亡了。常某2是步行出去的。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4、报警案件登记表,证实报警人田美晨,电话151××××1110。5、120救护车出车记录,证实来电人电话151××××1110。6、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证实肇事车辆冀J×××××号陆地巡洋舰牌小型越野客车与行人及电线杆有明显的接触痕迹。7、高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田美晨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常某2无责任。8、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证实常某2符合颅脑损伤死亡。9、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田美晨准驾车型为C1,机动车所有人为齐某2,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10、北蔡口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被害人常某2的家庭情况。11、民事调解手续、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田美晨赔偿被害人常某2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3万元,被害人常某2家属对被告人田美晨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田美晨的刑事责任。12、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田美晨的基本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美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田美晨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田美晨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美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李志勇审判员 王章明审判员 梁 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尤凤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