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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蒋显利、吴强等与利川市麦乐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显利,吴强,利川市麦乐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367号原告:蒋显利,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户籍地利川市。原告:吴强,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土家族,利川市工商局干部,户籍地利川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勇,利川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利川市麦乐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金龙南路5号。注册号:422802000026157。法定代表人吴茂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显利、吴强诉被告利川市麦乐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利川市麦乐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显利、吴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9元,减半收取2229.50元,由原告蒋显利、吴强负担。审判员  周双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红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