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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潘凤林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凤林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刑终99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凤林,男,1963年9月1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梨树县。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辩护人许景慧,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凤林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吉0322刑初59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潘凤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谷梅檀、郭胜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潘凤林及其辩护人许景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7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潘凤林窜至梨树县蔡家镇拉腰子村九组龚某1家,见龚某(女,2005年2月24日出生)独自在家,便当着龚某的面摆弄自己的生殖器,用手抠摸龚某的阴部。经四平市妇婴医院检查,被害人龚某的阴道口充血,处女膜完整,小阴唇内侧充血。上述事实,有在原审经开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审核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7月26日晚21时,被告人潘凤林在梨树县蔡家镇拉腰子��六组被公安人员抓获。2、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明被害人龚某出生于2005年2月24日。3、公安机关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龚某在一组十张照片中辨认出对其强制猥亵的被告人潘凤林。证人刘某1在一组十张照片中辨认出对其大女儿龚某强制猥亵的被告人潘凤林。4、四平市妇婴医院门诊病历,证明2016年7月27日经检查,被害人龚某的阴道口充血,处女膜完整,小阴唇内侧充血。5、证人王某1证言,2016年7月26日上午10点钟,龚某1来我家帮我干活,中午吃饭时他二女儿、三女儿、小儿子都来我家,龚某1让他们回家,之后龚某1的二女儿就把三女儿带走了,他小子当时没走,在我家吃完饭走的,后来我小舅子侯某1来了,在我家吃完饭,我让他帮我买东西,他帮我买完给我送��来就回家了。我和龚某1在我家干活,大约下午2点左右,他二女儿拿着手机来了,身后跟着龚某1的媳妇、三女儿和小儿子都进屋了,后来都出来在院子里待了10分钟,龚某1的媳妇领着三个孩子就走了。龚某1媳妇缺心眼,他家除了二女儿好点,其余的两个女儿和小子都有点缺心眼。6、证人侯某1证言,2016年7月26日中午12点钟我去我姐夫王某1家吃饭后,在门口逗了会龚某1家的小儿子和三女儿玩,孩子往龚某1媳妇身后躲,之后王某1让我去街里给他买东西,我把东西买完后给他送回去就回家了。7、证人龚某2证言,2016年7月26日中午,我爸龚某1去王某1家吃饭,我和我老弟龚某3、我老妹龚某4也去了,我爸让我们回家,我就带着龚某4回家了,后来龚某3也回家了,我们和我妈在家吃的饭,饭后我爸的手机响了,我和我妈、龚某4、龚某3去王某1家给我爸送手机,之后我们四个在他家待了很长时间,我爸让我们回家,我们就回家了。那天我姐龚某一直在家,没有出去过。我听我妈我姐说龚某被人抠了,我也告诉我爸了。我当时听我姐龚某对我妈说,潘喜他哥脱裤子了,让龚某看,他还用手抠龚某的小便了。我当时听见我妈说潘喜他哥来我家了。8、证人刘某1证言,2016年7月26日下午我去我们屯老王家给我丈夫龚某1送手机,在他家待了一会回家的。当时我把我大女儿龚某自己留在家了。我回家时看见潘林子在我家隔着裤子摆弄自己的生殖器,我女儿龚某在看电视。我问潘林子干什么,他说找我丈夫,我骂他了,他就走了。之后龚某对我说潘林子抠她小便了,晚上我丈夫回家时我告诉他了,龚某说他小便和肚子疼,我和我丈夫就报案了。9、证人龚某1证言,2016年7月26日晚上8点多我回家时,龚某和我说下午2点多潘林子来我家,进屋后把裤子脱了,并让龚某看他小便,龚某要走,潘凤林拽着不让走,随后用手抠她的小便,她感觉疼,就推潘林子,但推不动,潘林子抠了一会龚某的小便,听到外边有人进屋,潘林子就把裤子提上了。潘凤林知道龚某智力低下。我媳妇刘某12016年7月26日下午回到屋里的时候,看见潘凤林和龚某单独在屋里了,看见潘凤林在挨着炕的地方揉小便,龚某当时离他有1米多点。我去报案的路上,潘凤林给我打了好几次电话,说要和我唠唠。10、被害人龚某陈述,2016年7月26日下午我自己在家时来了一个男的(我爸说他叫潘林子)说找我爸,我爸妈去我们屯子老王家了,我说去找我爸,这个男的拽住我,没让我走。我就坐凳子上看电视,这个男的说要和我玩玩,��后他自己把生殖器拿出来,自己摆弄,让我看。之后这个男的又坐在我的凳子上,用他的手抠我小便,抠了一会,他就自己坐到我家炕上了,这时我妈回来了,他问我妈什么话了,我妈把他骂了,他就走了。11、被告人潘凤林供述与辩解,2016年7月26日14时许,我到梨树县蔡家镇拉腰子村九组龚家,看见龚某独自在家,便当着龚某的面摆弄自己的生殖器,用手抠摸龚某的阴部。后龚某的母亲回来了,我就走了。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凤林以寻求刺激、满足性欲为目的,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罪)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潘凤林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上诉人潘凤林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认为,上���人潘凤林与被害人龚某家属达成补偿谅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潘凤林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上诉人潘凤林当庭认罪、悔罪。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出庭检察员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结合本案具体情节,依法裁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并有原审及本院开庭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潘凤林乘机对女性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潘凤林家属与被害人龚某家属达成补偿谅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罪)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6)吉0322刑初591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潘凤林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上诉人潘凤林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金 声审判员 徐 滢审判员 田永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