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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379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刑初379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张家港市普远复合机械厂职工,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扬琴、��告人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2月29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33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塘桥镇蒋家路交叉路口右转弯向北过程中,因对路口交通情况缺乏观察,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通行,该车右侧前部与在338省道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潘某1(男,殁年64岁,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人)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前部相撞,造成潘某1跌倒受伤,二车损坏。潘某1经张家港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12月29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对被害人潘某1家属进行了部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王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12月29日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潘晓锋、王锦楠的证言、查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事故照片、人口信息、医学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驾驶人员信息、保单、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情况说明、谅解书、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叶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