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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执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金洪山、天津市永兴源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洪山,天津市永兴源物流有限公司,刘乃娜,刘树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1执2032号申请执行人:金洪山,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天津市塘沽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永兴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29号银达公寓1-1-103。法定代表人:张静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乃娜,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华锡集装箱公司员工,住址天津市塘沽区。被执行人:刘树党,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天津市塘沽区。本院在执行金洪山与天津市永兴源物流有限公司、刘乃娜、刘树党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和民一重字第0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庆超审判员  元 晶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