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许晨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晨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5刑初33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晨明,男,1986年2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鸡西市恒山区。2002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大连市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9月1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800元,2014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西检诉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晨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卓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晨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2日16时许,被告人许晨明在牡丹江市西安区七星街西一条路大自然地板门市店内,趁被害人秦某、肖某接待顾客不备之机,盗得��被害人放在吧台上的华为牌手机一部(价值1300元)、vivo牌手机一部(价值1400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赃物被追缴发还秦某、肖某。2.2016年12月2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许晨明在牡丹江市西安区牡丹街西四条路红梅干洗店内,趁被害人吴某某不备之机,盗得萱诺非牌女式黑色貂皮大衣一件(价值45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缴发还吴某某。综上,被告人许晨明共实施盗窃犯罪两起,盗窃数额共计7200元。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许晨明在鸡西市恒山区大地凤凰城小区1号楼楼下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先锋分局抓获。另查,2014年7月23日,许晨明因犯盗窃罪被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800元,2014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晨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赃物照片、许晨明作案时着装照片;书证许晨明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发还清单、商品信誉卡、订单、指认现场照片、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人李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秦某、肖某、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许晨明的供述及辩解;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晨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许晨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主动坦白第二起盗窃犯罪,案发后赃物被追缴已发还被害人,尚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晨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常晓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美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