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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温州燃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航空港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燃料集团有限公司,中铁航空港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349号申请执行人温州燃料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荣耀,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连露锋,北京尚元(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依梦,北京尚元(温州)律师事务所助理。被执行人中铁航空港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吉明,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20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铁航空港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燃料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725037.05元及违约金2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温州燃料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温州燃料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2民初2094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