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熊维刚与杨林、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维刚,杨林,徐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2382号原告:熊维刚,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红,泗阳县裴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林,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被告:徐燕,女,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原告熊维刚与被告杨林、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熊维刚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维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维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熊维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