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阳单与四川省岳池县盛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单,四川省岳池县盛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小华,广安嘉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1169号原告:阳单,女,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顾县镇。被告:四川省岳池县盛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岳池县九龙大街粮食局旁。法定代表人,李华。被告:王小华,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广安嘉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表人:吕映应。原告阳单与被告四川省岳池县盛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小华、广安嘉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阳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阳单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钱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