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定边县某某镇某某站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边县某某镇某某站,赵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2156号原告定边县某某镇某某站。经营者李某某。被告赵某,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定边县某某镇某某站诉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支付欠款,故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定边县某某镇某某站的撤诉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边县某某镇某某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定边县某某镇某某站负担。审判员 邹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