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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定边县某某镇某某站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边县某某镇某某站,赵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2156号原告定边县某某镇某某站。经营者李某某。被告赵某,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定边县某某镇某某站诉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支付欠款,故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定边县某某镇某某站的撤诉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边县某某镇某某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定边县某某镇某某站负担。审判员  邹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