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青岛市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郭可汲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郭可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57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永丰路2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2645916419。法定代表人李学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可汲,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可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47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初47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