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鲁敏超与西安金顺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敏超,西安金顺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鲁敏超,男,1982年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鲁敏弟,男,1987年5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金顺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敏超与被执行人西安金顺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金顺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案件款交到本院,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鲁敏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灞劳人仲案字[2015]23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