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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雷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1250号原告雷某,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陈某,男,1979年8月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仲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安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