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雷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1250号原告雷某,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陈某,男,1979年8月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仲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安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