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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6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6630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与上海春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上海春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6630号原告: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72541571R,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钱胡路557号。法定代表人:陈振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敏,特别授权,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鑫(实习),特别授权,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春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330664-9,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张衡路180弄2号1层ABCD单元。法定代表人:薛光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春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人民币3010元,由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军助理审判员 张 露人民陪审员 邵振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