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韩朋飞与网行天下(北京)国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刘国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朋飞,网行天下(北京)国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刘国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678号原告:韩朋飞,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被告:网行天下(北京)国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平安大街中段。负责人:刘国顺。被告:刘国顺,男,1974年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韩朋飞与网行天下(北京)国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刘国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韩朋飞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朋飞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韩朋飞负担。审判员 韩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培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