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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5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守茂与张桂英、刘洁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守茂,张桂英,刘洁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5002号原告:刘守茂,男,195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家鹏,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桂英,女,195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刘洁倩,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伊成,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圣超,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守茂与被告张桂英、刘洁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刘守茂诉称,原告二弟刘守盛于2013年5月25日病故,生前曾于2004年9月15日向原告借款美金2万元。刘守盛病故后,两被告作为妻子、女儿继承了遗产,故原告要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65,568元。被告张桂英、刘洁倩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两被告长期居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艾路XXX弄XXX号XXX室,故应由被告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两被告提供了居委会证明,证明两被告居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艾路XXX弄XXX号XXX室至今,且原告亦非本区居民,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由两被告住所地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桂英、刘洁倩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月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