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冲与王生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冲,王生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144号申请人周冲,男,198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王生兵,男,1987年8月26日生,汉族,住辉县市周冲申请执行王生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34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生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生兵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从2015年8月27日起至本金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8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生兵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34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代理审判员 武志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保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