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民终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社义与被上诉人山西省中条山国有林管局三交林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社义,山西省中条山国有林管理局三交林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民终12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社义,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中条山国有林管理局三交林场。法定代表人:杨于军。上诉人王社义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2017)晋1027民初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虽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依据原审查明事实,上诉人主张的寺凹岺上的2.4亩土地与被上诉人中条山林局三交林场的国有林地使用权重合,故本案牵涉到国有林地与农村集体土地的勘界划分,现本案双方均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凭证和林地使用权证书,关于本案土地使用权纠纷,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处理,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峰审判员 张 琼审判员 姚应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