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宋俊杰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俊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2刑初26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俊杰,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2016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决定对其逮捕。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7]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俊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前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俊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5日6时许,被告人宋俊杰持记分达到12分的驾驶证驾驶“亚特重工”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本区成洛路机动车道从洛带方向往成都方向行驶,被害人赖某某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沿成洛路非机动车道从洛带方向往成都方向行驶。当日6时57分,两车行至成洛路西河镇银诚东方国际路口时,被告宋俊杰驾车右转弯时与被害人赖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赖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俊杰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宋俊杰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赖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俊杰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具有自首、民事赔偿已判决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宋俊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5日6时许,被告人宋俊杰持记分达到12分的驾驶证驾驶“亚特重工”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本区成洛路机动车道从洛带方向往成都方向行驶,被害人赖某某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沿成洛路非机动车道从洛带方向往成都方向行驶。当日6时57分,两车行至成洛路西河镇银诚东方国际路红绿灯路口时,被告人宋俊杰驾车遇绿灯从机动车道右转,其车右前保险扛与被害人赖某某遇绿灯从非机动车道超速直行的电动二轮车左尾箱相撞,致赖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俊杰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宋俊杰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赖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宋俊杰支付给被害人亲属损失人民币4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同时该款不在被害人亲属主张民事权利时抵扣。上述事实,被告人宋俊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宋俊杰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证人赖某安、张某、胡某某的证言,暂扣车辆凭证及登记表,称重记录,事故现场天网监控视频光碟及制作说明、事故发生时间确定记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证信息查询单、违法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被害人赖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非机动车驾驶证,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二人民医院院前急救病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遗体火化证明,(成)公(交)鉴(病)字[2016]0209009号鉴定文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成)公(交)鉴(醇)字[2016]0109100号检验报告、中止鉴定告知书,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所[2016]物鉴字第087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所[2016]毒鉴字第0000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川鼎城司鉴[2016]车痕鉴字第3787号、3789号、38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龙公交认字[2016]第0014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刑事谅解书,成都未来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货运车辆服务合同,证人赖某安、张伟、胡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被告人宋俊杰常户人口详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俊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宋俊杰事发后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宋俊杰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俊杰无犯罪前科,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俊杰交通肇事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交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宋俊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俊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安光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卓 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