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安徽省铜陵市顺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芜湖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徽省铜陵市顺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芜湖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安徽省铜陵市顺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淮河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8360673-X。法定代表人:梅林,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芜湖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森海都市花园B幢05-06号,组织机构代码56499196-2。法定代表人:承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承伟,男,汉族,1973年10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再审申请人安徽省铜陵市顺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典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芜湖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开发公司)、被申请人承伟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顺通典当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铜陵市顺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小文审 判 员 陈浩林审 判 员 钱韦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杜梅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着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