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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军与李建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李建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717号原告:张军,男,汉族,职员。被告:李建军,男,汉族,无职业。原告张军与被告李建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张军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张军负担。审判员  周景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紫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