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军与李建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李建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717号原告:张军,男,汉族,职员。被告:李建军,男,汉族,无职业。原告张军与被告李建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张军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张军负担。审判员 周景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紫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