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民终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陈新与魏丽萍、邓迎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新,魏丽平,邓迎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终4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新,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丽平,女,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迎海,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上诉人陈新因与被上诉人魏丽萍、邓迎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2016)辽0421民初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回上诉,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本院认为,陈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关左健审判员 何福苍审判员 张 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晓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