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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民终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陈新与魏丽萍、邓迎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新,魏丽平,邓迎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终4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新,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丽平,女,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迎海,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上诉人陈新因与被上诉人魏丽萍、邓迎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2016)辽0421民初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回上诉,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本院认为,陈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关左健审判员  何福苍审判员  张 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晓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