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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合肥大可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安徽芒种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大可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安徽芒种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2民初886号原告:合肥大可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屯溪路65号君柳河畔2幢1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U(1-1)。法定代表人:洪巍,总经理。被告:安徽芒种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工业园北京路1066号综合楼1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R。法定代表人:陈桂兴,董事长。原告合肥大可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可公司”)与被告安徽芒种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芒种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可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洪巍,被告芒种公司的法定代理人陈桂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0000元及延迟付款的违约金1755元(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6年2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1月16日,以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与2015年12月11日签订一份《合同书》(合同编号2015081512),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设计一个苞米系列产品包装及苞米LOGO,合同总价款为19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随即进行相关设计并依约向被告提交了设计产品,且通过了被告的验收。但是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经原告核算,被告只支付了9000元费用,至于尾款10000元一直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未能支付。被告长期拖延付款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按照合同约定,被告须按照欠款金额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裁判。被告芒种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的约定,如果乙方的设计没有达到甲方的认可和满意,则乙方会无条件为甲方再次设计直至甲方认可定稿为止。合同第六条当合同生效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9000元,尾款待实际全部完成待甲方验收定稿后支付。根据这两条乙方即原告只完成了一半的工程量,故我司不能支付剩余款项。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芒种公司委托大可公司进行产品包装和产品LOGO设计,大可公司在完成设计后,需向芒种公司交付设计工作,芒种公司给付报酬,上述行为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故原、被告双方已构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关于设计“一个苞米”系列产品包装及“一个苞米”LOGO的《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合同严格执行。双方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19000元,芒种公司已经支付9000元,对于余款10000元,被告芒种公司在2016年1月16日曾出具承诺函承诺:对于委托大可公司进行“一个苞米”系列5款产品包装设计及“一个苞米”LOGO设计,大可公司已提交所有设计方案。因芒种公司自身产品运作规划需要时间,验收其中三款(纳豆片、益生菌、虫草片)及“一个苞米”LOGO设计,希望大可公司将此三款设计印刷文件及“一个苞米”LOGO矢量图交至芒种公司,鉴于此举,芒种公司承诺2016年1月底之前支付合同剩下全部尾款10000元。当日,芒种公司已出具验收证明,确认已验收大可公司设计的三款产品包装及“一个苞米”LOGO,并已收到此三款设计印刷文件及“一个苞米”LOGO矢量图。现被告芒种公司承诺的付款条件和付款时间均已满足,且大可公司也已经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委托设计事项并交付了设计作品,且双方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即芒种公司)因自身产品运作规划时间或自身产品相关内容未完善等甲方原因造成合同无限期搁置,乙方(即大可公司)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尾款,在芒种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上明确载明大可公司已提交所有设计方案,因芒种公司自身产品运作规划需要时间,验收其中三款(纳豆片、益生菌、虫草片)及“一个苞米”LOGO设计。被告芒种公司辩称原告只完成了一半工程量,因后两种产品未获被告认可,原告设计LOGO涉嫌侵权已口头通知原告解除合同,与承诺函所载事实不符,且芒种公司并未提供工商机关或专业机构认定原告设计侵权及具体侵权内容的充足证据,芒种公司提交的橡果国际的商标注册信息和LOGO及已经印刷的包装袋和宣传册仅能证明橡果国际商标LOGO的内容和原告设计的商标LOGO内容,不能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曾通知原告解除合同,故对被告的辩称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大可公司已经完成委托设计事项并已经向被告交付设计作品,芒种公司应当按约足额支付设计款项。芒种公司仅支付前期款项9000元,尚欠10000元未予以支付。大可公司要求芒种公司支付余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合同有明确约定且该损失系被告迟延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芒种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大可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设计款10000元及迟延付款的违约金(以未付款1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被告安徽芒种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夏毓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秀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五十一条【定义】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二百六十三条【支付报酬期限】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