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财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卜宪清与徐州融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义淮等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卜宪清,徐州融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义淮,孔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财保151号申请人卜宪清,男,1964年9月28日生,汉族,干部,住丰县。被申请人徐州融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丰沛路南。法定代表人李义淮,经理。被申请人李义淮,男,1958年9月27日生,汉族,个体,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孔玲,女,1962年4月16日生,汉族,个体,住址同上。申请人卜宪清因被申请人徐州融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义淮向其借款9268500元,逾期未还,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徐州融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义淮、孔玲转移财产,申请人卜宪清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州融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义淮、孔玲价值92685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卜宪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州融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义淮、孔玲价值92685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仇星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