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邹芳、龙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芳,龙海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311号原告: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织金县文腾街道金中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952586881。法定代表人:张贵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荘金蒲,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洋洋,该公司职工。被告:邹芳,女,1976年1月11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现住织金县。被告:龙海军,男,1973年8月6日出生,穿青人,住织金县,现住织金县。原告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芳、龙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以其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54元,减半收取计1277元,由原告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兆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