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6执12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236崔明与徐远宝、连云港启盛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明,徐远宝,连云港启盛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12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明,男。被执行人:徐远宝,男。被执行人:连云港启盛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远宝,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崔明与被执行人徐远宝、连云港启盛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86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崔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徐远宝、连云港启盛化工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可在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06执1236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路代理审判员  胡顺龙代理审判员  宋晓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