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肃州区建明轮胎修理部与李霞、华斌修理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肃州区建明轮胎维修部,李霞,华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0921民初416号原告:肃州区建明轮胎维修部。经营者:赵建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光春,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霞。被告:华斌。原告肃州区建明轮胎维修部诉被告李霞、华斌维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肃州区建明轮胎维修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汽车修理费597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李霞与华斌是夫妻关系,两人共同经营一辆牌号为甘F307**号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甘F32**号重型箱式挂车,该车登记在被告李霞名下。2011年至2016年,被告李霞与被告华斌共同经营的甘F307**号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甘F32**号重型箱式挂车先后多次到肃州区建明轮胎维修部修车,累计拖欠原告车辆修理费597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霞、华斌于2017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肃州区建明轮胎维修部修理费597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29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47元,由被告李霞、华斌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少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