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9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加三、李澄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加三,李澄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9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加三,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澄金,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孙加三与李澄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鲁1326民初55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澄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板桥中路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澄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板桥中路支行62×××77账户上的700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贵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