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刑更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饶江蓉犯运输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饶江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刑更311号罪犯饶江蓉,女,1976年6月4日出生,重庆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XX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2011)二中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饶江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所犯贩卖毒品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一个月零九天及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并罚,与其所犯盗窃罪尚未执行完毕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饶江蓉不服,提出上诉。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3年9月22日以(2013)高刑终字第2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四川省XX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于2016年12月23日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XX监狱以罪犯饶江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饶江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认真学习,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饶江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饶江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39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丛审判员 任冀川审判员 卢 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