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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4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发军与北京绿洲硕坤商贸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发军,北京绿洲硕坤商贸有限公司,任士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2民终42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发军,男,1964年1月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绿洲硕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辛庄2号。 法定代表人:曹玉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晨光,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士学,男,1957年4月1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光明,北京市中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发军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绿洲硕坤商贸有限公司、任士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11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发军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发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发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上诉人陈发军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苑薇 审  判  员   刁久豹 代 理 审 判 员   廖 慧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史其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