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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郭新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宇,郭新宇,郭新宇,郭新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21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新宇,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新宇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培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新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日晚,被告人郭新宇用螺丝刀撬门进入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隆源水晶城小区9栋1单元501室被害人周某1家中,盗窃黄金手镯1个、黄金项链1条、银手镯1个、银戒指1个、钻石戒指1个、联想牌A850手机1部及现金人民币30余元。经鉴定,被盗黄金手镯及黄金项链合计价值人民币12055元、被盗银手镯价值人民币150元、被盗银戒指价值人民币50元、被盗钻石戒指价值人民币7200元、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上述被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9586元。另查明,被告人郭新宇于2017年2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银戒指、钻石戒指、手机及被告人郭新宇销赃获取的赃款人民币270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周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新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证人周某2、胡某、范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新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新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被盗财物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郭新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新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孔珊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