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7民初3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丛占礼与丛占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占礼,丛占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3761号原告:丛占礼,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德燕,山东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丛占强,男,46岁,住海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丛占礼与被告丛占强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丛占礼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丛占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丛占礼承担。审判员 姜雪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