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4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武朝霞与赵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朝霞,赵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4023号原告武朝霞,女,汉族,1978年2月11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赵萍,女,汉族,成年人,城镇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朝霞与被告赵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朝霞于2017年4月18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朝霞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朝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6元,减半收取983元,退付原告983元。审 判 长 张宗和代理审判员 次文博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亚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