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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3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杨茂荣与王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茂荣,王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729号原告:杨茂荣,男,住广东省信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柏年,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王雪,女,住广东省信宜市。原告杨茂荣与被告王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杨茂荣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雪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无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茂荣撤回对被告王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茂荣负担。审判员  陆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