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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与余松军、余波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余松军,余波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425号原告: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井龙社区井龙村江家坪组38号。法定代表人:张伟,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滨,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松军,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余波兰,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原告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波兰、余松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铁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康铁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