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民终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程高杰与被上诉人郭长礼所有权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高杰,郭长礼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民终9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高杰,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宝辉,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长礼,男,194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睿峰,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念军,山西律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程高杰因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xx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涉及房屋登记在上诉人程高杰名下,xx县人民政府给上诉人程高杰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本案一审期间,被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xx县人民政府给上诉人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安民初字第497号民事裁定,中止了本案审理。现涉案房屋院落的行政诉讼没有结果,本案的处理应以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在行政诉讼没有裁判结果的情况下,原审恢复审理,作出判决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xx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程高杰。审判长 周 峰审判员 张 琼审判员 姚应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