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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郑立华、赵建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立华,赵建军,赵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郑立华,男,汉族,1986年5月14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内丘县。被执行人赵建军,男,汉族,1957年11月5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赵秀芹,女,汉族,1956年12月1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郑立华申请赵建军、郑立华侵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立华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西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王瑞松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