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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27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蔡泽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蔡泽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27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与益田路交汇处香港中旅大厦一、二、三、二十层,组织机构代码68758953-5。负责人李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毛中、余淑婷,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泽畅,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蔡泽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89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本金人民币13357019.73元及利息、仲裁费等,本院依法受理。在仲裁过程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出(2016)粤0304财保106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了本案的抵押物,即被执行人蔡泽畅名下位于深圳市××××路皇岗商务中心1号楼4504房(以下简称“涉案房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花园××单元××、××房(房地产证号分别为40××01、40××68)。之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执字第8082号案件拍卖了涉案房产。因涉案房产为本案抵押物,经协调,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将执行款人民币15517522.09元划付到本院;上述款项在扣除执行费人民币82834.69元后,剩余款项人民币15434687.4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2017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本案债权已获清偿,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895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2834.6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拍卖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蔡泽畅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爱榕路雍景湾花园3栋1单元29A、29B房产(房地产证号分别为40××01、40××68)的轮候查封;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89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祥审判员 尚彦卿审判员 肖伟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宗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