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15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杜长平、廖开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长平,廖开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5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长平,女,1974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廖开广,男,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杜长平与廖开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房产及车辆,无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费修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