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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林建华、吴海琳与宜兴市赛华龙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华,吴海琳,宜兴市赛华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执200号申请执行人:林建华,男,汉族,1968年3月4日生,住宜兴市。申请执行人:吴海琳,女,汉族,1971年11月22日生,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宜兴市赛华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中心街13幢301室。法定代表人蒋建强,该公司董事长。林建华、吴海琳与宜兴市赛华龙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锡仲裁字第66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林建华、吴海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宜兴市赛华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宜兴市,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2执200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裁字第668号裁决书]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淼审判员 李 辉审判员 吴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