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3刑初33号公诉机关华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宇,男,汉族,甘肃省华池县人。2017年2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取保候审,同年4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华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池县看守所。华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宇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0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张宇酒后驾驶xxxxx号轻型货车在南梁街道“李玉祯修理厂”门口掉头时,与停放在道路西侧的刘某某的xxxx号轻型货车发生碰撞。经鉴定,被告人张宇血液中酒精平均含量213.7mg/100ml。被告人张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其辩称,自己家庭特殊,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0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张宇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其父亲张某某的xxxxx号轻型货车在南梁街道“李玉祯修理厂”门口掉头时,与停放在道路西侧刘某某的xxxx号轻型货车发生碰撞,致xxxx号轻型货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所鉴定,庆道协司鉴所[2017]毒鉴字第149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意见为:张宇血液中酒精平均含量213.7mg/100ml。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宇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车辆维修费300元,现已给付,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由来、发生的时间、地点;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17年2月10日14时许由医务人员提取了张宇血样;3.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所庆道协司鉴所[2017]毒鉴字第149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张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3.7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4.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张宇持C1驾驶证,所驾驶的xxxxx号轻型货车登记车主为其父亲张某某;5.证人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开车在南梁街道“李玉祯修理厂”门口掉头时,与停放在道路西侧刘某某的甘xx**号轻型货车发生碰撞的事实;6.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张宇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车辆维修费300元,现已给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7.被告人张宇供述,证实了其酒后驾驶xxxxx号轻型货车在南梁街道“李玉祯修理厂”门口掉头时,与停放在道路西侧的xxxx号轻型货车发生碰撞的事实;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宇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张宇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符合该意见第二条(二)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之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5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保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杰附页(具体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