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徐亚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亚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2刑初2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亚洲,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5日被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酉检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亚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兴娟、袁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亚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亚洲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2015年11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徐亚洲因招揽客户与冉某1在酉阳县某装饰城某门市部外发生口角纠纷,后徐亚洲在某定制家私店门口持菜刀将被害人冉某2(系冉某1父亲)手部砍伤。经鉴定,冉某2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被告人徐亚洲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2012年7月12日,被告人徐亚洲用钳子剪断被害人潘某位于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某镇某路8号的客厅窗户防护栏,翻窗入户,将潘某放在衣柜抽屉内的现金等物品盗走。指控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冉某2、潘某的陈述,证人冉某1、谢某等人的证言等。指控认为,被告人徐亚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徐亚洲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徐亚洲对指控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持异议,提出其未实施盗窃行为;对指控的犯故意伤害罪的主要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提出其系防卫过当,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徐亚洲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2012年7月12日,被告人徐亚洲破坏掉被害人潘某位于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某镇某路8号的客厅窗户防护栏后,进入潘某家中,将潘某放在衣柜抽屉内的现金等物品盗走,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痕迹鉴定,潘某家被盗现场手印是徐亚洲右手食指所留。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纹比中历史通知书,入住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人员指纹卡,(曲)公(司)鉴(痕)字【2016】9号痕迹鉴定文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人林某、罗某的证言,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被告人徐亚洲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资料等。所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徐亚洲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2015年11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徐亚洲因招揽客户与冉某1在酉阳县某装饰城某门市部外发生口角纠纷,后双方发生打斗,徐亚洲跑到二楼某定制家私店门后,从店内拿出菜刀,在被他人劝告的情况下,持菜刀将被害人冉某2(系冉某1父亲)手部砍伤。经鉴定,冉某2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另查明,2016年8月5日凌晨,徐亚洲(化名为徐某)等人因形迹可疑,被广东省深圳市白云区公安局民警带回公安机关,经指纹比对,与2012年7月12日潘某家被盗案比中,同日移交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当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徐亚洲如实供述了其真实名字,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发现其为酉阳县公安局在逃人员,同月18日徐亚洲被执行逮捕,后交由酉阳县公安局办理。在审理期间,徐亚洲共计赔偿了被害人冉某2经济损失32000元,得到了冉某2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住院病历、鉴定文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调解笔录、(XXX)渝0242刑初XXX号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XXXX)深龙法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冉某2的陈述,证人冉某1、张某、谢某的证言,被告人徐亚洲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资料等。所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亚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徐亚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均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亚洲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徐亚洲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徐亚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故意伤害罪的,系累犯,对故意伤害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徐亚洲能当庭对故意伤害罪认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徐亚洲提出其未实施盗窃行为的理由,经查,有指纹比中历史通知书,入住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人员指纹卡,(曲)公(司)鉴(痕)字【2016】9号痕迹鉴定文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人林某、罗某的证言,被害人潘某的陈述等证据,足以认定,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提出其系防卫过当的理由,经查,徐亚洲在与他人发生纠纷,双方发生打斗,不能保持克制,不寻求合法途径解决,而跑到二楼某定制家私店店内拿出菜刀,并在被他人劝告的情况下,持菜刀砍伤他人,其行为不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亚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8月5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翔人民陪审员 付国洪人民陪审员 徐茂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