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任国臣与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叶县遵化店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臣,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叶县遵化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行初32号原告任国臣,男,193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代理人杜燕琪,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世杰,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路东段7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005452946P。诉讼代表人凌兵奎,主任。委托代理人梁振彬,男,该管委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耿园园,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县遵化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叶县遵化店镇遵化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7354988664。法定代表人鲁宏峰,镇长。委托代理人石国伟,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国臣诉被告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叶县遵化店镇人民政府行政批复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一案中,原告任国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国臣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国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国臣负担。审判长 宋忠海审判员 赵 益审判员 张占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