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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大帅诉被申请人高兴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大帅,高兴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财保53号申请人韩大帅,住丰宁满族自治县.电话:184XX****XX.被申请人高兴利,住丰宁满族自治县.电话:182XX****XX.申请人韩大帅诉被申请人高兴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8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兴利所有的房屋丰房权证大阁字第1248**号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高兴利所有的位于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宁丰路西金融街北侧熙源小区房屋丰房权证大阁字第1248**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抵押过户登记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苏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