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赵计划与周进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计划,周进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200号原告赵计划,男,汉族,1981年5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周进德,男,汉族,1973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本院审理原告赵计划诉被告周进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赵计划于2017年4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进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计划撤回对被告周进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国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银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