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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赵计划与周进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计划,周进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200号原告赵计划,男,汉族,1981年5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周进德,男,汉族,1973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本院审理原告赵计划诉被告周进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赵计划于2017年4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进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计划撤回对被告周进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国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银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