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涛、赵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赵园,吴必武,卢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744号被执行人张涛,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被执行人赵园,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被执行人吴必武,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被执行人卢永生,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衡桃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园在银行的存款15135元或查封被执行人赵园相当于15135元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赵园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