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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台州利泰莱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王建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利泰莱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王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1550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利泰莱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溪镇后瓦屿村B区151号。法定代表人张彩斐。被执行人王建强,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温岭法院(2017)浙1081民初38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0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建强在(2017)浙1081执155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建强银行存款人民币177000元及息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升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之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