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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高立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金马(古驰)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立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金马(古驰)酒业有限公司,范钫威,余小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3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立发,男,195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金马(古驰)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春光,该公司经理。原审第三人:范钫威,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原审第三人:余小华,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继福,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高立发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金马(古驰)酒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范钫威、余小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立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 震审 判 员  张贝贝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