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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3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红泰贸易商行与周克俭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红泰贸易商行,周克俭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3639号原告: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红泰贸易商行,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经营者:陶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楚、王双,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克俭,男,1958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红泰贸易商行与被告周克俭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红泰贸易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奇彦 来源:百度“”